天津师 范大学系天津市教委直属的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 A 作为天津师范大学化学院教授,负有掌管、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 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 A 在掌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 / 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 / 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使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方案”项目中,使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纳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法,从天津师范大学骗得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 47 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品生活、消费开销。法院认为,被告人 A 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屡次经过虚开发票现的手法骗得公共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婪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 A 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对辩解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身患癌症,体现一贯杰出,科研学术方面取得许多成果,还是学科带头人 ,所违法罪过非暴力型违法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则,判决如下:被告人 A 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分金 47 万元。(缓刑检测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吞、窃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是贪婪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吞、窃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