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教师虚开发票 套取科研经费47万元 获刑3年

天津师范大学教师虚开发票 套取科研经费 47 万元 获刑 3 年

被告人 A,女,1973 年 4 月 6 日出世,汉族,研究生文化,天津师范大学 教师,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北村。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贪婪罪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被刑事拘留,2016 年 8 月 8 日被逮捕,2016 年 9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师 范大学系天津市教委直属的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 A 作为天津师范大学化学院教授,负有掌管、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 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 A 在掌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 / 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 / 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使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方案”项目中,使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纳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法,从天津师范大学骗得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 47 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品生活、消费开销。
 
法院认为,被告人 A 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使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屡次经过虚开发票现的手法骗得公共资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婪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 A 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能够从轻处分。对辩解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身患癌症,体现一贯杰出,科研学术方面取得许多成果,还是学科带头人 ,所违法罪过非暴力型违法的辩解定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则,判决如下:
 
被告人 A 犯贪婪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分金 47 万元。(缓刑检测期自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吞、窃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公共资产的,是贪婪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托付办理、运营国有产业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利,并吞、窃取、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以贪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婪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婪罪的,依据情节轻重,别离依照下列规则处分:
(一)贪婪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分金。
(二)贪婪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三)贪婪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对屡次贪婪未经处理的,依照累计贪婪数额处分。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防止、减少危害结果的产生,有第一项规则景象的,能够从轻、减轻或许免除处分;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则景象的,能够从轻处分。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则景象被判处死刑延期履行的,人民法院依据违法情节等情况能够一起决定在其死刑延期履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违法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但是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能够从轻处分; 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过,防止特别严峻后果产生的,能够减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一起契合下列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违法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违法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第三款 被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假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履行。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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